海關總署發布謹防朝鮮非洲豬瘟傳入警示
2019年5月30日,朝鮮官方向世界動物衛生組織(OIE)緊急通報,該國境內近日發生1起非洲豬瘟。海關總署為保護我國畜牧業安全,防止疫情傳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發布警示通報。
禁止直接或間接從朝鮮輸入豬、野豬及其產品。
加大對來自朝鮮的寄遞物和旅客攜帶物檢疫查驗力度。一經發現一律作退回或銷毀處理。
進境船舶、航空器、公路車輛和鐵路列車等運輸工具上,如發現有來自朝鮮的豬、野豬及其產品,一律作封存處理,且在我國境內停留或者運行期間,未經海關許可,不得啟封動用。其廢棄物、泔水等,一律在海關的監督下做無害化處理,不得擅自拋棄。
對邊防等部門截獲的非法入境的來自朝鮮的豬、野豬及其產品,一律在海關的監督下作銷毀處理。
凡違反上述規定者,由海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處理。
各海關單位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等有關規定,密切配合,做好檢疫、防疫和監督工作。
種豬場和規模豬場獲貸款貼息支持
6月3日,農業農村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發布《關于做好種豬場和規模豬場流動資金貸款貼息工作的通知》。
一、強化政策性農業信貸擔保服務
省級農業信貸擔保公司要充分發揮政策性功能,積極為種豬場(含地方豬保種場)和年出欄5000頭以上的規模豬場提供信貸擔保服務。鼓勵將豬舍等地上附著物、生豬等作為反擔保措施。對在保擔保貸款到期的養殖場戶實施展期擔保,并推動銀行等金融機構實行無還本續貸;對單戶養殖場提供的擔保余額不得超過1000萬元;對于200萬元—1000萬元(含)之間的擔保項目,自本通知下發之日起至2019年10月31日,可納入“雙控”考核范圍,并可按規定享受擔保費用補助和業務獎補政策。
省級農業信貸擔保機構在堅持市場化運營和做好風險管控的基礎上,應盡量簡化擔保貸款程序,縮短辦理時間,保證貸款盡快到位。各級農業農村、財政部門不得作強制命令,不得干涉省級農業信貸擔保公司的正常業務調查評審等工作。
二、給予生豬養殖企業貸款貼息支持
各地可根據實際,對具有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的種豬場(含地方豬保種場)及年出欄5000頭以上的規模豬場給予短期貸款貼息支持,貼息范圍重點是用于相關企業購買飼料和購買母豬、仔豬等方面的生產流動資金,貼息資金從中央財政農業生產發展資金中的適度規模經營資金中統籌安排,對養殖企業銀行貸款貼息比例原則上不超過2%。此外,地方財政還可通過自有財力等其他渠道安排貼息資金,但貼息比例總和不得高于同期銀行基準利率。貼息時間從2018年8月1日至2019年7月31日,對貼息期內到期的貸款,應按照實際付息時間計算;對貼息期內尚未到期的貸款,應按照貼息截止時間計算。
三、有關要求
各地要加強對貸款貼息工作的管理和指導,完善備案申請、兌現貼息、項目驗收、監督檢查等工作流程,保證資金的使用效益。
一是嚴格審核程序,準確測算貼息金額。省級農業農村部門要會同財政部門制定切實可行的貼息辦法,及時通知相關養殖場測算和申報貼息資金,并對企業申報的貸款貼息相關資料進行認真審核,審核意見報財政部各地監管局(以下簡稱“監管局”)進行復核。對從事多種經營業務的企業,應嚴格區分貸款用途,確實無法劃分的可按產值比例核定用于生豬養殖的流動資金貸款規模。
二是加強公開公示,保障資金安全。貼息測算過程要做到公開透明,貼息企業名單和貼息金額要在相關媒體或網站上進行公示,公示期不低于7天。對提供虛假資料騙取貼息資金的企業,一經查實,全額追回貼息資金并依法依規嚴肅查處。
三是及時撥付資金,保護農民利益。省級財政部門按照監管局審核結果,將貼息資金及時直接撥付相關企業,并將結算情況報監管局備案。省級農業農村部門要引導和督促生豬養殖龍頭企業嚴格履行與農戶、農民合作社等簽訂的訂單合同,確保及時回收訂單農戶出欄生豬,切實保護農民利益。(本文轉自【海關總署、農業農村部】。如有版權問題,敬請聯系wx@fishfirst.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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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者:農牧前沿,轉載請注明出處:http://uubook.net/316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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